为确保单位及办事群众开展工伤认定申请流程顺畅、高效便捷,师市人社局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兵团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以下办事指南,请仔细阅读并按照指引操作。
一、申请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师市辖区内的企业或职工。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可以申请工伤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5)事故调查报告1份,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需参与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现场勘验笔录1份;
(7)证人证言2份(2名证人,每个证人1份,需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5)证人证言2份(2名证人,每个证人1份,需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受伤害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和办理人身份证明。
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分别提交证据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具有结论性意见的责任认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申请材料请在附件处下载。
三、申请流程
(1)准备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所写内容准确无误。伪造申请材料,涉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服务大厅102号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当场打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证据)接收清单》,登记申请资料数量及申请时间,双方签字确认无误后各保留一份。
审核材料不全的,窗口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时限,申请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补正,补正完成后,师市人社局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超出补正期限的,人社局将不予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师市人社局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四、认定后续流程
师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开展工伤调查程序,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将在第四师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时间不计入送达时限。
五、咨询与服务
如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1)联系电话:0999-8189731(政务大厅工伤窗口)、0999-8182414(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
(2)办公地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服务大厅102号窗口、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567号人社局3楼308室
(3)工作时间:
夏季作息: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 ,下午16:00-20:00
冬季作息: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为确保已参保的工伤职工能按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仔细阅读附件《工伤就医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