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2026年度粮食收购企业
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和行为,强化粮食流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包括委托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
二、备案(登记)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10个工作日前,应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备案(登记),2026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当年收购备案有效期至12月31日,次年收购应重新备案)。
三、备案(登记)内容
企业需提交《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详见附件1,纸质版一式两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四、备案方式及办理地点
(一)办理方式。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等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二)办理地点。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行政服务大厅2楼C207发展改革委窗口。联系人及电话:张志鹏 0999-8182039
五、有关要求
(一)履行报备义务。粮食收购企业应在收购活动启动前或收购开始当日,向收购地所属团镇完成报备,自觉接受团场属地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
(二)依法依规报送数据。按照《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新粮规〔2024〕2号)中“第九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跨地(州、市)收购粮食的,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情况。凡是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在粮食收购期间及收购活动结束之后,应当按要求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照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要求,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并对台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粮食经营台账应妥善保管备查,保证资料的连续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详见附件2)。
(四)恪守诚信经营底线。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公开收购价格、质量标准和结算方式,做到明码标价、公平计量;及时足额支付售粮款,严禁拖欠、克扣售粮款,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不得在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种粮职工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会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核实企业备案信息;检查收购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七、法律责任
粮食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数据、未按规定建立或报送真实粮食经营台账,以及在收购中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拖欠或克扣售粮款、向售粮职工“打白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举报电话:0999-8182203。
联系人及电话:
张志鹏 0999-8182039
候金国 0999-8182203
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电商服务中心3楼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15办公室
附件:1.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docx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