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完善分类分级检查制度的要求,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公示如下:
一、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
二、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三、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2.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不含煤矿及非煤矿山).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