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委托事项公示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委托事项公示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商场、书店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关于调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师市党编发20236号)要求,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监督所)履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医疗卫生、采供血机构、托育机构等卫生行政监督执法职责。

一、委托权限

(一)行政监督检查

1.负责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现制现售水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对消毒服务机构及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负责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负责配合委托方相关室开展卫生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8.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0.负责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做好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11.负责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12.负责卫生健康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13.负责对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承担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和处罚文书的执行。

(二)行政强制

按照委托方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协助委托方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

委托承担依法应由委托方实施的行政处罚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四)其他工作

1.健全完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2.完成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工作。

3.负责配合委托方实施“两法衔接”相关工作。

4.负责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相关工作的指导、督查、培训和考核评估。

5.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

6.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违法行为。

7.负责大型活动、会议和赛事的卫生健康监督保障工作。

8.承担委托方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委托执法区域

第四师辖区范围内

三、本委托属内部委托,执法主体仍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他行政行为,并有权纠正或撤销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过错责任的大小,依法对受委托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3.指导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指导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5.不断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各项监督执法工作实施。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仅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

2.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5.严格按照委托权限,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方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结果。

7.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相关制度,并报委托单位备案。

8.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做好信息录入,发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反映和报告在实施委托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严格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建立健全制度,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行政执法质量。

11.切实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2.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3.对于辖区内的重大执法案件要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并由委托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四、委托执法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时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