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管委会,各团,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园区保”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师市行政常务会议第7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园区保”资金池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解决园区招商引资企业融资难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共同运作“园区保”产品,特设立“园区保”资金池。为规范资金池运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保”资金池通过政银担合作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增信措施,进一步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授信。
第三条 “园区保”资金池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共担”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章 资金池设立
第四条 “园区保”资金池初始规模5000万元,由师市财政局牵头设立,师市财政预算安排4000万元,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安排600万元,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排400万元。资金池运作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含利息收入等),全部用于充实资金池。
第五条 资金可按业务开展情况分期到位,根据融资规模、风险补偿等业务开展情况,师市财政适时补充调整资金池入池资金,总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合作银行可在放大倍数不高于10倍的金额范围内开展“园区保”授信业务。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园区保”支持的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和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体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行业;
3.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园区保”支持对象采用“名单制”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由师市财政局发布。
第四章 资金池管理及运作方式
第八条 由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指定师市财政局作为“园区保”资金池管理人。
第九条 在师市范围开展业务的银行,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师市财政局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并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园区保”融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票、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第十一条 “园区保”资金池、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共担贷款本金风险,原则上风险分担比例为20%、20%、20%、40%。
贷款利息损失不参与风险分担,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园区保”合作各方均实行优惠费率,确保企业融资总成本(含贷款利率、担保费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BP。
第十三条 “园区保”支持对象总授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户,特殊情况下可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对借款人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内的,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共同跟踪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十五条 宽限期满后,若借款人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融资担保机构在代偿之日起30日内,向资金池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资金池管理人审核并报师市批准同意补偿的,于30日内按照资金池承担的风险比例从资金池中向融资担保机构指定账户划转资金;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园区保”资金池的代偿,不改变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借款人仍需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园区保”资金池原则上不予补偿:
1.合作银行在授信发放时,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已进入五级分类后四类(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
2.合作银行擅自将本次授信作为存量瑕疵或不良贷款置换或变相置换的;
3.合作银行未按金融监管部门业务监管要求办理授信发放的;
4.授信业务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催收,未履行尽职义务的;
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资金池管理人认为的其他不应予以补偿的行为。
第十八条 逾期贷款代偿后,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程序终结后,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资金池管理人备案。
第十九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资金池管理人。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等)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园区保”资金池、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进行分配。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园区保”资金池以在池资金对融资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不承担其他风险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率达到3%(代偿率=代偿余额/担保业务余额,当担保业务余额不足1亿元时,以1亿元计算,达到或超过1亿元时,按实际担保业务余额计算)时,应暂停受理新增融资业务担保申请,暂停受理期间,未结清业务仍按本协议规定执行。当满足代偿率低于3%后,经协商一致同意后可恢复新增业务申请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每季度统计“园区保”不良贷款情况,若逾期90日以上的“园区保”不良贷款余额占该合作银行全部“园区保”贷款余额3%以上时,应暂停新增业务受理。当合作银行逾期贷款率低于3%后,经协商一致同意后可恢复新增业务申请受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如有违反信贷政策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不配合贷(保)后管理等行为,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园区保”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