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师市党委、师市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师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22〕4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兵办函〔2023〕70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师市发〔202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师市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师市防汛抗旱工作在师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上级防指)和同级党政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防指和同级党政的部署要求,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和兵地联动原则,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兵地、团(镇)、部门间,近期和长远等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师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师市设立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师市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师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市防办)设在师市应急管理局。
2.1.1 师市防总组织机构
师市防总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防总成员单位组成。
师市行政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相关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其中:分管水利部门领导负责协助组织、指挥、协调师市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和技术支撑工作;分管应急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协调组织防汛抗旱抢险力量参与城市内涝以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分管人武部领导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师市、团(镇)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师市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为师市防总成员单位。
2.1.2 师市防总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兵团和兵团防总,师市党委、师市关于防汛抗旱的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师市辖区内重要河流和跨师市行政区域及兵地之间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和恢复生产等有关工作。
2.1.3 师市防总成员单位职责
师市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主动向师市防总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开展、重要事项、突发事件、雨水情、险情灾情及其处置情况,及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按照师市防总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1.4 师市防办及职责
师市防办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是: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信息沟通与共享等工作。按照师市防总工作安排,统一发布师市水旱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重要信息。负责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师市防总报告师市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和水旱灾情,提出需要由师市防总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修订师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负责师市防总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师市防总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团(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政领导下,组织协调并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其组成单位和人员由团(镇)本级批准,参照上级防指执行,同时应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3 汛(旱)前准备
师市、团(镇)应强化汛(旱)前准备,增强职工群众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把日常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普及水旱灾害知识与提高职工群众应急自救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树牢水旱灾害防范意识。
3.1 组织准备
师市、团(镇)应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要落实并公布各级行政责任人、重点水库、河流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3.2 工程准备
加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在汛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水电站)、涵闸、泄洪渠、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除险加固。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3 预案准备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类河流、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监测预警预报、运行调度、防汛抢险、防御洪水(含超标准洪水)、山区团场防御山洪灾害、农业垦区抗旱、人员转移避险等预案或方案。针对大中型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制定工程抢险方案。以上预案或方案按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和机具储备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师市、团(镇)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生活类救助等物资,落实紧急调运中人力、车辆等保障措施;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机具,以备急需。
3.5 信息化共享
师市防总统筹做好成员单位间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与传递,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优势,有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具备灾情研判、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兵地间和部门间联动机制等。
3.6 汛前检查
以单位自查、行业检查、防指综合督查的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汛前隐患不进入汛期。
3.7 日常管理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泛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应当依法处理。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1)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地质灾害、水情和山洪灾情、气候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办和有关成员单位。
(2)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气象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党政和防总。
(3)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险情,水库蓄水超标准时,水利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密极端天气预报频次,及时上报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出现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团(镇)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10时前向师市防总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点河流干流重要堤防、渠首、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师市防总应及时报兵团防总。
b.当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团(镇)、连队(社区)发出预警,同时向师市主管部门和师市防总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和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以及通信联络方式,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干渠、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应在30分钟内报至师市防办。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团(镇)、连队(社区)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团(镇)、连队(社区)发出预警,为职工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党政、上级防指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必须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师市防办,师市防办实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兵团防总,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全面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团(镇)供水等情况。师市、团(镇)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旱情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续报。
4.2 预防行动
4.2.1 暴雨预警
当预计师市辖区有较强降雨过程时,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信息、预警,并通报师市防办和师市有关成员单位。
4.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师市、团(镇)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师市、团(镇)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师市、团(镇)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师市、团(镇)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4.2.3 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师市、团(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视情况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2)连队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连队(社区)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4.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团(镇),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团(镇),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师市、团(镇)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连队(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团(镇)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团(镇)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查。团(镇)、连队(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职工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5 干旱灾害预警
(1)师市、团(镇)水利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4.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师市辖区职工、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应用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每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辖区的洪水风险图、河流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涝、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职工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3.2 防御洪水方案
(1)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批准的防洪方案和调度方案,师市、团(镇)应坚决贯彻执行。
4.3.3 抗旱预案
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4 预警响应衔接
4.4.1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4.4.2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4.4.3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办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4.4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
4.4.5 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根据天气、雨水情、旱情变化趋势和工程运用情况,预警发布部门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向本级防指报告,并通报师市防办。
4.4.6 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师市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2 进入汛期、旱期,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应急程序。师市防总成员单位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师市防总。师市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3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师市水利局组织会商,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部门提出方案报师市防总,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师市批准。
5.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师市、团(镇)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师市、团(镇)党政负责同志须在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5.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党政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 对跨兵地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地方(乡镇)区域的,在报告上级防指和同级党政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5.1.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道路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同级党政和上级防指报告,并由师市、团(镇)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1)大型河流(段)或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干流(或支流)重要河段或城镇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3)重要小(Ⅰ)型水库发生垮塌;
(4)大型灌区发生特大干旱或两个以上中型灌区发生特大干旱;
(5)两个及以上团(镇)发生特大干旱;
(6)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师市防总响应需要、根据领导批示或者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5.2.2 一级响应行动
师市应向兵团上报,经兵团防总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兵团防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1)师市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向师市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启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30分钟内将情况上报师市党委、兵团、兵团党委,并通报师市防总成员单位。师市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6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师市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2)师市防总启动一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师市防总将情况及时上报师市党委、兵团党委、兵团和自治区、国家防总。
(3)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积极申请、下拨中央特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水利局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师市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武部根据需要,按程序调动部队抢险救灾。师市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
(1)两个以上团(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大型河流(段)或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或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小(Ⅰ)型水库出现险情或重要小(Ⅱ)型水库发生垮塌;
(5)大型灌区发生严重干旱、一个中型灌区发生特大干旱或两个以上中型灌区发生严重干旱;
(6)两个以上团(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团(镇)发生特大干旱;
(7)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师市防总响应需要、根据领导批示或者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5.3.2 二级响应行动
师市应向兵团上报,经兵团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兵团防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师市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向师市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启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30分钟内将情况上报师市党委、兵团、兵团党委,并通报师市防总成员单位。师市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6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师市防办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2)师市防总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各自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师市防总将情况及时上报师市党委、兵团党委、兵团防总。
(3)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水利局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师市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
(1)两个以上团(镇)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2)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两条及以上中型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中型以上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小(Ⅰ)型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或重要小(Ⅱ)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大型灌区发生中度干旱、一个中型灌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两个以上中型灌区发生中度干旱;多个团(镇)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或一个市或镇发生严重干旱;
(6)按照自治区、兵团、师市防总响应需要,根据领导批示或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5.4.2 三级响应行动
经师市防总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师市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1)师市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报总指挥同意启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师市、师市党委、兵团、兵团党委,通报师市防总成员单位。师市防办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师市防办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师市防办将情况上报师市分管领导、师市防总。
(3)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灾区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水利局加强汛(旱)情监测,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师市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5 四级应急响应
5.5.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
(1)两个以上团(镇)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两条以上小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3)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小(Ⅱ)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
(5)大型灌区发生轻度干旱、一个中型灌区发生中度干旱或两个中型灌区发生轻度干旱;一个团(镇)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6)按照师市防总响应需要、根据领导批示或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5.5.2 四级响应行动
经师市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师市防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1)师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报副总指挥同意启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对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师市领导和师市防总,并通报师市防总成员单位。
(2)师市防办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组织防汛抗旱;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师市防办将情况上报师市、兵团和兵团防总。
(3)水利局加强汛(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将情况提交师市防办;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师市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6 应急响应的调整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师市防总要求及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可相应调整响应等级。
5.7 地震后启动应急响应
地震造成骨干水利设施损毁或引发水利有关次生灾害时,应急响应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5.8 应急终止
5.8.1 当洪水灾害、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8.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师市、团(镇)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8.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指导受灾区职工群众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5.9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9.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武警部队和民兵,或申请动用解放军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法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9.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市政道路、地下空间、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连队(社区)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9.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团(镇)组织实施。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地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团(镇)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职工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9.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财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团场和企业、工地、景区等场所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职工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指提出援助请求。
(3)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指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9.5 干旱灾害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职工群众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必要时经师市批准,师市防总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等,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d.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e.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水利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水利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水利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5.9.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职工群众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10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师市应急管理实行师、团、连三级信息报送制。
5.10.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10.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10.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总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总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总上报。
5.10.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10.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防总。
5.10.6 当水旱灾害可能涉及或影响毗临团(镇)或地方县乡的,事发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毗临团(镇)或地方县乡通报。
5.10.7 师市防办接到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师市,并报兵团防总。
5.11 指挥和调度
5.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情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下游相邻相关防总通报。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11.2 出现水旱灾害后,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1.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师市防总派出由师市防总领导或成员单位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12 抢险救灾
5.12.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12.2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同级领导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5.12.3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抢堵、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伍实施。
5.12.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2.5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团(镇)和涉险连队(社区)、企业、工地和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河流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12.6 大、中型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5.12.7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5.12.8 受灾职工群众的救灾救助按照《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5.13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3.1 师市各级党政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3.2 抢险救援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救援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3.3 出现水旱灾害后,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职工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师市、团(镇)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职工群众,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职工群众擅自返回,并视情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5.13.4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
5.13.5 出现水旱灾害后,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医疗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1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4.1 出现水旱灾害后,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师市、团(镇)领导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4.2 必要时,师市、团(镇)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5 信息发布
5.15.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5.15.2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5.1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6 兵地应急联动
坚持兵地融合,协同救援。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不断深化拓展兵地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间的应急联动,防汛关键期联合会商研判兵地水旱灾害趋势,共享上下游河道洪水、山洪灾害、水工程调度等预警信息,共同防范水旱灾害。涉及跨区域的重大水旱灾害救援救灾时,按照自治区、伊犁州防总统一指挥的原则,兵地各级指挥部统筹协调抢险装备设备、医疗救治和救援力量,相互支援,共同开展水旱灾害处置、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6.1.3 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职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安全。
6.1.5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办公室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师市、团(镇)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能满足抢险急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当地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以及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指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指协商调动。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师市、团(镇)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以及紧急撤离职工群众的所需各类运输车辆的保障。
6.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职工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师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师市防办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师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重特大洪水和重特大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中度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
d.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的团(镇)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e.抗旱水源储备。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师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师市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b.师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师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师市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师市防办向师市粮食和储备局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d.需要中央储备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时,师市防总向兵团防总报告,由兵团防总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获批准后,联系指定的中央物资储备库调运。
6.2.8 资金保障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办公室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重点用于防汛抢险、抗旱。师市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团(镇)防汛抗旱工作。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补助,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师市、团(镇)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师市、团(镇)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师市、团(镇)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
6.3 技术保障
6.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师市防办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6.3.2 专家支撑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6.4 宣传
6.4.1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师市、团(镇)防汛抗旱办公室要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6.4.2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6.4.3 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职工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6.5 培训和演练
6.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技术人员。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应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5.2 演练
(1)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7 善后工作
师市、团(镇)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师市、团(镇)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协助开展受灾群众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处住、有干净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 师市、团(镇)应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消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结合“美丽连队”等要求提高标准重建。
7.4 水毁工程修复
7.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每年汛前,应完成影响当年工农业生产和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的水毁工程功能修复工作。
7.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监测、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防汛抗旱过后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防御洪水方案:团(镇)级以上单位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师市重点河流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门组织制定,报师市防总批准;跨地区、团(镇)的其他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门、相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伊犁州、团(镇)制定,报师市领导或领导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各级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旱准备工作。
8.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 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6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8.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9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10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11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8.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
8.1.13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
8.1.14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8.1.15 大型河流:年径流量大于10亿立方米的河流。
8.1.16 中型河流:年径流量1~10亿立方米的河流。
8.1.17 小型河流:年径流量小于1亿立方米的河流。
8.1.18 大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为20000公顷及以上的灌区。
8.1.19 中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为667~20000公顷的灌区。
8.1.20 小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为667公顷以下的灌区。
8.1.2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师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师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师市批准。
8.3 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国内先进地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师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师市、团(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工作,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或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兵团防总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市防办承担。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4月22日印发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师市办发〔202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师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党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师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党委网信办:负责引导涉及防汛抗旱网络舆情正向发展;协助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师市防总要求和军区的命令、指示,组织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师市、团(镇)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的重大项目,归口防汛抗旱减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推进工作及重点项目计划申报、建设、管理。负责受灾区域的物价调控。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的电力保障工作。
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将防汛抗旱相关知识列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师生避险自救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讯保障工作。在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协调调度应急通讯设施提供通讯保障。
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抢、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群众性治安事件,协调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积极支持师市防汛抗旱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做好因降雨引发滑坡、泥石流、崩塌灾害为主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做好因降雨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草原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防汛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指导师市城镇防洪规划制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镇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师市、团(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交通设施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师市防总的要求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师市、团(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防汛指挥、抗洪抢险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山洪灾害防御、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应急供水保障等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汛情。负责超标准洪水、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等风险防范和抗旱水源工程体系建设。在汛期,要督促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师市防总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要组织防洪会商。当洪水灾害发生后,要按照师市防总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作为师市防汛抗旱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单位,承担相关职责。
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师市农业防汛抗旱和救灾、病虫害防治、物资储备和调剂、生产恢复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为师市防总会商灾情提供决策参考。
商务局:负责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汛期旅游景区防洪安全工作,配合发布水旱灾情信息。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师市防总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团(镇)和师市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各团(镇)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兵团和师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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