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师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举报人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先向相关单位报告,相关单位应当在1个自然日受理并在3个自然日消除事故隐患,超过规定时限未受理或未消除事故隐患,举报人再向师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单位明知存在拒不整改或隐瞒不报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向师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企业负责人未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的。
(四)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五)未按行业规定作业设备未安装安全防护的;
(六)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七)其它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规定的;
(四)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进行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设备检维修、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直接上岗的,或者故意违反工艺规程、操作流程作业的;
(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二)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
(十三)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师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工矿(煤矿除外)、商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行业监管部门,由行业监管部门具体处理。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师市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并报师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师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查实后,给予一般事故隐患单位、责任人口头批评能够立行立改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给予一般事故隐患单位、责任人警告处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下达整改文书对事故隐患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处理结果给予奖励。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或罚金在5万元以内的奖励1000元,处以罚款或罚金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奖励,处以罚款或者罚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奖励,处以罚款或罚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0元奖励,处以罚款或罚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
(三) 举报谎报、瞒报人员重伤事故的,按照最终确定的谎报、瞒报重伤人数给予奖励,每查实谎报、瞒报重伤1人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举报瞒报、谎报亡人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对举报瞒报、谎报财产事故的,按照查实瞒报的事故财产损失金额给予奖励。其中:瞒报谎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奖励1000元计算;瞒报谎报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奖励3000元计算;瞒报谎报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奖励5000元计算;瞒报谎报10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奖励10000元。(本办法所说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条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管理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自然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师市安委会。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自然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师市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师市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额为100万元,由师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审核兑现,师市财政局监督使用。师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通信地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走访地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香飘路财政局办公楼3楼(师市行政服务大厅对面右侧建筑)
电子邮件:1090624840@qq.com
电话号码:0999-8182598
传真号码:0999-8182409
局长热线:18999596196 13319991105 18109999886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解读丨关于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制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