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
现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乡村振兴局 财政局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发展改革委 民宗局
2022年4月27日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依据《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兵团《关于统筹整合涉乡村振兴资金的工作方案》(新兵党办发〔2021〕38号)、《兵团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兵乡振发〔2022〕6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统筹整合涉乡村振兴资金的实施方案》(师市党农领发〔2021〕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帮扶成效,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和兵团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统战部、发改委等部门管理的其它衔接资金项目,按其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由团场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任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提出衔接资金项目,经师市乡村振兴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建设范围,对监测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促进返师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支持培育脱贫团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连队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必须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紧密关联。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企业亏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以及未按规定纳入衔接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未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
第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坚持职工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充分尊重职工群众意愿,把带动职工群众就业增收作为重要前提和主要目标,坚决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简单发钱发物。
第二章 项目安排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主体。团场是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谋划、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报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竣工验收、后期管护、资产管理、收益分配、日常监管、公告公示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项目储备管理。师市乡村振兴局要指导团场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团场入库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审定,指导团场完成项目库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团场根据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匹配项目衔接资金、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师市乡村振兴局审批。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绩效情况等。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库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类别、建设起止年限、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受益对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投资情况:包括计划投资总额、投资具体来源和资金规模等。
(三)绩效情况:包括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
项目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衔接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奖励补助、以工代赈等方式,不得采取债权类投资方式。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师市乡村振兴局应自收到团场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存在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变更幅度超过批复规模10%以上、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等情况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衔接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按照连队“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方式由连队组织自行实施。连队组织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职工群众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师市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利益联结机制、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评估、申请事项等内容。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20日内,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相关合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利益联结机制和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资产归属、后期管护机制、验收结论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资产管理。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团场要按照《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乡村振兴局、兵团党委农办、兵团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函〔2021〕44号)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
第十五条 团场负责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团场负责衔接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项目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做好各级衔接资金分配使用、团场项目库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收益分配、后期管护、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公告公示工作。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央、兵团各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均逐级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纳入团场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库的项目,由团场、涉及的连队公示。经师市审定的项目库由团场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团场、连队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四)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五)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示公告应包括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方式。师市乡村振兴局在师市政务网站或师市媒体公开。团场、连队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团场、连队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单位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团场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师市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师市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师市财政局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二十条 强化项目监管。 团场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师市每年对街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两次,不定期进行日常督导。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团场、连队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 导职工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文件解读丨师市制定《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帮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