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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四师可克达拉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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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师可克达拉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师市建发〔2016〕69号

 

 

关于印发《四师可克达拉市房产测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工交建商科(房管所)、各房产测绘机构:

  现将《四师可克达拉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建设局

                            2016年8月17日

 

 

 

四师可克达拉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四师可克达拉市(以下简称师市)的房产测绘服务工作的管理及考核,现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测绘服务机构采取比选入库(或统一采购)方式,统一建库、统一管理,凡进驻师市区域的房产测绘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测绘,是指团场、单位(企业)或个人根据测绘计划或工作需要,将房产测绘业务委托给房产测绘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师市建设局是四师可克达拉市范围内房产测绘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师市房产管理局在师市建设局的指导下对入库房产测绘机构监督和管理,各团场工交建商科(房管所)配合师市房产管理局做好驻团各房产测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被测绘对象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测绘机构。测绘机构在实施房产测绘前,需携带测绘合同在师市房产管理局登记(见附件1),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等,在取得师市房产管理局发放的测绘项目登记通知书后(见附件2),方可开展测绘工作

第六条 同一项目的房产测绘工作由一家房产测绘机构承担。

第七条 为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在参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入库各企业投标报价和师市实际,在更新入库机构名单前,以入库企业的平均报价为基准,高于平均报价,按平均价签订框架协议及价格承诺书(见附件3),低于平均价的按投标报价签订框架协议及价格承诺书。

第八条 师市房产管理局对房产测绘机构实行业务服务百分考核制度(见附件4),具体考核评分由委托人实施。

委托方依据合同对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的项目实行综合评分。师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年末对房产测绘机构考核结果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各测绘机构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年终得分,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80分以上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终考核结果不合格企业剔除四师测绘库,不能在师市范围内承揽测绘业务。

第九条 因房产的特殊性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有统一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房产测绘机构每年年初应填写房产测绘机构资信调查表(见附件5)。房产测绘机构应派专门的项目负责人与师市房产管理局联系沟通,参与具体测绘项目的协调。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职工(须提供社保证明和身份证、联系方式、业绩介绍),并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房产测绘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并继续在本地区执业的,应将变更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师市房产管理局。

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机构参加房产测绘必须保证足够的人力,并配齐项目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人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承诺书(见附件6)的时限完成测绘任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师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机构在测绘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向师市房产管理局如实报告,由师市房产管理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并及时报师市建设局。

第十五条 各团场工交建商科(房管所)要对测绘报告进行初审,师市房产管理局对房产测绘机构的测绘报告采取抽审或复审制,抽审或复审率不少于10%。以年度为单位,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标准,若有1个测绘报告误差超过规定值,收回或扣除该项目测绘服务费,同时停止委托业务三个月;有两个测绘报告误差超过规定值,则停止委托业务半年;有三个以上测绘报告误差超过规定值,则终止该房产测绘机构的在师市的所有业务,清除师市房产测绘库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不得收取测绘服务费用,同时停止委托业务半年,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将接受委托的中介测绘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测绘业务;

(三)造成测绘资料缺失,发生严重测绘质量问题;

(四)没有在师市房产管理局登记,自行或直接接受被测绘单位或个人的测绘业务;

(五)自行更改委托项目收费标准;

(六)歧视对待业务量小、地理位置偏远的房产,拒绝受理测绘服务。

第十七条 受委托房产测绘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人员在测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所在房产测绘机构参与师市房产测绘服务1-3年,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司法责任。

(一)向项目委托人 “索、拿、卡、要”;

(二)在办理测绘事项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与第三人串通;

(三)玩忽职守,造成项目未能及时完成测绘,给师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人造成不良影响;

(四)违反测绘纪律、泄露测绘秘密,给师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师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四师可克达拉市房产项目测绘登记表

附件2四师可克达拉市房产测绘项目登记通知书

附件3价格承诺书

附件4房产测绘机构测绘服务评分表

附件5房产测绘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

附件6服 务 承 诺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