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建发〔2016〕34号
关于印发《四师可克达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师市各团场工交建商科,各有关企事业办公室:
现将《四师可克达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建设局
2016年4月28日
四师可克达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及“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师可克达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师市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四师可克达拉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师市建设局)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自治区、兵团和师市颁布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对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并公示通报。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管理实行师市统一平台、分级分类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
师市建设局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建立和组织实施,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公示,并具体负责认定与汇总通报。
师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各团场及可克达拉市执行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不良行为的收集、整理和认定,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进行告知和初步认定。
各团场对进驻团场或有合作业务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实行监管,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项目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是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通过将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严厉打击和惩戒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促使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以此作为市场准入和清出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防并举原则。
欢迎新闻媒体、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师市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向师市建设局反映,师市建设局将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举报电话:8126994、8182542)。
第二章 认定依据、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认定及“黑名单”确定的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师市建设局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处罚建议等执法文书;
(三)建设工程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四)经查实的工程款拨付、工资发放、质量安全等群众投诉或举报;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责任主体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分为A类(严重)、B类(较重)、C类(一般)三个级别。
(一)C类不良行为是指责任单位存在违反管理规定及执业行为规范,监督部门要求其整改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行为。
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从业人员在记录期内累计记分1-6分的,记1次C类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累计两次C类不良行为记录(或记分超过6分)的,按照B类不良记录处理。
(二)B类不良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管理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较为严重的行为(见附件1《四师可克达拉市建筑市场A类、B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从业人员在记录期内累计记分7-11分的,记1次B类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累计两次B类不良行为记录(或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按照A类不良记录处理。
(三)A类不良行为是指当事人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计算。
第九条 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参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制定记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每年的1月1日起计算。
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十条 各方责任主体“黑名单”认定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师市建筑市场“黑名单”。
(一)在记录期内记A类不良行为或连续两年记录B类不良行为的;
(二)在记录期内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累计有10人及以上计入“黑名单”的;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累计有5人以上计入“黑名单”的;其他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累计有3人及以上计入“黑名单”的;
(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方从业人员“黑名单”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师市建筑市场“黑名单”。
(一)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12分的,或连续B类不良行为的;
(二)无证或超过证书执业范围承接相关业务或执业;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单位;
(四)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认定程序
师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并及时报师市建设局登记和公布。
师市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等途径采集和收集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对涉及的相关事实、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告知、申诉、确认等程序,给予违法违规记分,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黑名单”认定程序
师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动态
统计,凡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及时整理,给予初步认定、告知,并及时报四师建设局核定。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师市建设局通过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公布。公布时限一般为6-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师市建设局视情节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凡在师市区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师通报。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令整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公示期内限制在师市区域内参与招投标或直接发包。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作为各类检查、核查的重点;凡年度内两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予以清出师市建筑市场。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责令改正,公示期内限制其在师市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五)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一律取消当年各类奖项和个人荣誉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天正图纸审查中心协助收集勘察设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并及时报送师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戍强项目管理公司应及时上报其他参建单位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