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乡村振兴中托底线、救急难、防返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42号)和《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兵办发〔2023〕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师市户籍人口和师市辖区内非师市户籍人口。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经师市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师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
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治疗,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材)等,在扣除政府救助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自理能力有困难的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无人、无力照护,确需入住机构托养,但承担费用有困难的,可予以适当救助;
5.因基本丧葬费用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承担的基本丧葬费用;
6.经师市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给予临时救助: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5.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特长兴趣班的;
6.因超标准购买(修建、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7.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8.人为闲置身份地的;
9.经师市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方式予以救助,采购实物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慈善项目和受灾、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或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
(二)救助标准。各单位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坚持“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次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次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8倍。
1.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其急难情形,按照每人次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5倍给予临时救助。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如急难型救助达到最高限额后,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存在,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困难程度仍然较重,且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支出型救助类型继续救助。
2.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可根
据其困难情形,按照每人次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8倍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救助金额应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3.对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由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街道办事处报请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拟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师市民政部门予以确认。
在特殊应急响应期间,师市党委、师市对临时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有不同要求的,可按照应急工作相关部署要求执行。
三、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急难发生地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作出承诺并授权,提交身份证明及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主动发现受理。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连队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确属情况特殊的,经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调查核实,一个自然年度内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二)审核确认
1.一般程序。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连队、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呈送团场(镇)。团场(镇)根据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团场(镇)委托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团场(镇)要承担监管责任。
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
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发放实施
一般情况下,救助资金或者物资应当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对不足2000元的小金额临时救助申请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团场(镇)委托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团场(镇)备案,救助资金优先从团场(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
各团场(镇)社会事务部门要及时准确对所辖区域内临时救助人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录入系统,原则上要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当出现受疫情、灾情等影响需大范围、集中式救助的特殊情况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冬春季取暖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等专项救助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临时救助统计范围。
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程序参照团场(镇)执行。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师市统筹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实施临时救助、规范管理日常工作以及协调各部门开展专项救助。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资金监督管理。教育、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梳理汇总本领域专项救助工作政策清单,及时跟进开展专项救助。团场(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救助合力。
(二)落实资金保障。科学测算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参照上一年度辖区人口基数、救助人次、救助金额及结余资金情况,合理确定团场(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规范使用临时救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救助方式。严格控制临时救助资金规模和救助范围。当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重大事件时,对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团场(镇)、街道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全面摸排和集体研究后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临时救助。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且暂时无法脱离困境或者无法返回户籍地、常住地的群众救急解难。严禁扩大范围“普惠式”实施临时救助。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化解矛盾、劝返缠访人员、走访慰问等。
(四)提升经办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提升临时救助的精准度。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提升基层经办人员专业化水平,促进临时救助政策有效落实。
(五)强化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社会救助绩效评估的重点内容。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失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应当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款物等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社会力量参与。各团场(镇)、有关单位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转介服务的机制和渠道,提供临时救助转介项目、需求信息,公益服务记录或者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施临时救助转介服务的慈善组织推动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为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之前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