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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民政局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2025-05-31 来源:  作者:  编审:ice  浏览量:84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承接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备注
1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或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1999年2月25日发布执行)
 
  第二十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办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经营纸钱以及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殡仪活动中沿途抛撒纸钱。
1.立案阶段:殡葬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或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殡葬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1999年2月25日发布执行)
  
 第十八条:土葬遗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1.立案阶段:殡葬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墓穴有超标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殡葬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权限内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权限内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市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全市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区性或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区性或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全区性或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备案养老机构的处罚 【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存在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兴建公墓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殡葬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经许可兴建殡葬设施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动的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的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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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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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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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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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1.立案阶段:民政局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情形,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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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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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检查阶段: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网上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签批。
2.处置阶段: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3.事后管理阶段: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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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检查阶段: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签批。
2.处置阶段: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3.事后管理阶段: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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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社会组织的评估 【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1.受理阶段:评估办公室通知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评估材料,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由相关专家组对评估材料进行查阅并到实地进行评估,提出初评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
3.决定阶段:评估委员会作出终评结论并公示,有复核情况的,复核委员会进行复评。民政厅确认评估等级。
4.送达阶段:制作并颁发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
5.事后阶段:对作出评估结论的材料归档并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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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慈善募捐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过主席令第四十三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受理阶段:对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同意捐赠。
2.审查阶段:审查捐赠的财产的合法性。处理权等。
3.决定阶段:对符合捐赠条件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准予捐赠。
4.送达阶段:对于捐赠的财产,资金或实物等慈善组织接收后及时通知捐赠者或公示。
5.事后监管阶段:对捐赠财产应按慈善总会章程及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进行监督。
6.其他法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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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已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阶段: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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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解答咨询,根据申请成立可行性报告进行场地核查和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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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团(镇)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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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设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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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权限内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征集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封存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民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可克达拉市
民政局
行政强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等级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收缴、封存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民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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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关爱经费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1.审核责任: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规定程序进行材料审核和补贴发放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高龄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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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 161号)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
1.申请:申请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本人申请困难的,可委托连队(社区)或其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后,对儿童父母相关情况进行查验;
3.确认:协助师市民政局进行确认,次月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次月终止保障资格;
4.归档孤儿申请资料;
5.将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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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二条(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1.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二、进一步落实政策衔接规定。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申请: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受委托人)提交申请表及其他复印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银行卡等资料);
2.审核:团场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在公示栏公示5天;
3.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
4.发放补贴:通过“一卡通”平台按月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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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第四条(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一)补贴范围。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清晰界定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二)补贴内容。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1.申请 由本人向所在连队或社区提出申请 连队、社区核实确认后进行公示。
2.团场民政部门审核、公示,不合格退回
3.师市民政部门审批通过,不合格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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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连队、社区等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连队、社区对申请家庭公示7天后,将相关材料报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确定保障金额,发给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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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团场民政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团场民政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民政部门、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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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法规】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6 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二、重点任务(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团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连队、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3.师市民政部门审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造连队、社区公示,次月起发放补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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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城市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规范性文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1.本人自愿到救助管理机构(师市、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救助)申请进行救助或企事业单位、公民发现此类人员后,民政负责机构主动救助。2.按照“自愿救助”“先救治、后救助”原则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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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一、明确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五、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1.审核:团场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进行审核;
2.复核:师民政局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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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改)
   
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第二款: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受理阶段: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2. 审查阶段: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区分收养登记类型,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5.事后监管: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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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管理(结婚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3月2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25〕23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⑴办理婚姻登记;⑵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⑶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⑷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⑸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7)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1.受理阶段:查验当事人身份证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审查阶段:询问当事人办理证件类型,初审身份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对上述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录入微机核查正常后,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监誓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
4.送达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后,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
5.事后监管:及时将办理完毕的结婚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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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离婚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申请阶段:查验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信息是否一致,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询问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通过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2.受理阶段: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件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并填写《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记录表》。
3.决定阶段:对上述证件、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录入微机核查正常后,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4.送达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离婚,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将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事后监管:及时将办理完毕的离婚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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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补领登记)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相关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1.受理阶段:查验当事人身份证及原办理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现今是否维持该状况。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或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2.初审阶段:询问当事人办理补发类型,初审身份证与原办理婚姻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阶段:对上述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录入微机核查正常后,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送达阶段: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当场受理补发,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后,将婚姻登记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
5.事后监管:及时将办理完毕的补发婚姻登记证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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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连队、社区等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连队、社区对申请家庭公示7天后,将相关材料报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确定保障金额,发给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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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三)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团场民政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团场民政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民政部门、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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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规范性文件】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二、重点任务(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团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团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连队)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师市民政部门审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造连队、社区公示,次月起发放补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4.自理能力评估: 师市民政部门在团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连队)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5.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社区(连队)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团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由团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师市民政部门核准。在其所在社区(连队)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师市民政部门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师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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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养老机构(备案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书回执;备案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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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理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民政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立即或限期整改;                                 2.构成犯罪的,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 可克达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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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慈善信托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 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慈善信托备案存单及回执;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书;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存单及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