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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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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兵团分区)应急罚〔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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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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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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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霍尔果斯永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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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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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兵团分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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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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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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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霍尔果斯永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霍尔果斯永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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