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检查标准
1.立案责任:发现或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