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执法清单
序号 | 机关部门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可克达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信息网络和系统安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条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 (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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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克达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散布虚假违规信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条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 (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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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克达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散布淫秽、暴力、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条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 (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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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克达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三条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网上传播的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