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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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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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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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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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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储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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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陆麦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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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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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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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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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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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储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企业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企业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决定给予新疆储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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