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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2026年9-2号
发布:2026-08-27 来源:  作者:  编审: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0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应急罚〔20269-2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0000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饶大洋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20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61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大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昭苏县卡拉盖雷铜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新疆大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十五冶项目部安全培训档案资料不全,日常培训记录要素不全,未制定2026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提供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及现阶段作业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2.风井平硐搭建的施工脚手架,立杆基础平整、脚手架不实,设置扫地杆不符要求(高出地平40cm以上);剪刀撑设置未落地到顶及相交、脚手架周围未设防护网或其他防护设施,出入口人员有受坠落物打击危害。中段平硐、风井平硐施工存在高处作业情况,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不全。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安全管理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5.培训计划第一阶次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下矿山现场2.开拓与采掘系统2.1一般规定38.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第一阶次,决定对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合计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