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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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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6〕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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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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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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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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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饶大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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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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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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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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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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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大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昭苏县卡拉盖雷铜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项目施工单位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新疆大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十五冶项目部安全培训档案资料不全,日常培训记录要素不全,未制定2026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提供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及现阶段作业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2.风井平硐搭建的施工脚手架,立杆基础平整、脚手架不实,设置扫地杆不符要求(高出地平40cm以上);剪刀撑设置未落地到顶及相交、脚手架周围未设防护网或其他防护设施,出入口人员有受坠落物打击危害。中段平硐、风井平硐施工存在高处作业情况,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不全。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安全管理)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5.培训计划第一阶次,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下矿山现场)2.开拓与采掘系统2.1一般规定38.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第一阶次,决定对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合计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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