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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2026年9-1号
发布:2026-08-27 来源:  作者:  编审: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0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应急罚〔20269-1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卢邦飞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20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61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大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昭苏县卡拉盖雷铜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大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方(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导致以下现场隐患未及时处置:1.新疆大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十五冶项目部安全培训档案资料不全,日常培训记录要素不全,未制定2026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提供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及现阶段作业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2.风井平硐搭建的施工脚手架,立杆基础平整、脚手架不实,设置扫地杆不符要求(高出地平40cm以上);剪刀撑设置未落地到顶及相交、脚手架周围未设防护网或其他防护设施,出入口人员有受坠落物打击危害。中段平硐、风井平硐施工存在高处作业情况,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不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安全管理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6.发包单位安全管理第二阶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决定对新疆大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卢邦飞作出罚款人民币合计1元(壹仟园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