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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2026年4-5号
发布:2026-07-13 来源:  作者:  编审: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0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应急罚〔20264-5

处罚类别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金鑫

处罚决定日期

2026710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49日至10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2026414日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效执行。编号0000208动火作业票气体取样分析时间为202632912:30,开始作业时间为202632915时,取样分析时间与作业间隔时间超过半小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项阶次C的规定,决定对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金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