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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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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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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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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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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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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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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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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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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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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至10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2026年4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效执行。编号0000208动火作业票气体取样分析时间为2026年3月29日12:30,开始作业时间为2026年3月29日15时,取样分析时间与作业间隔时间超过半小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项阶次C的规定,决定对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金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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