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事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6〕4-3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赵士伟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10日 |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
2026年4月9日至10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2026年4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效执行。编号0000200动火作业票作业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作业票填写为一级动火,作业当天为肉孜节,该动火作业未进行升级管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项阶次C的规定,决定对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赵士伟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