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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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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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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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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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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济宁鹏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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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周广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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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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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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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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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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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玖红硅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新建成品库房施工现场一名工人阿某(6541***********15)无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范畴。 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决定给予济宁鹏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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