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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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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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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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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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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肖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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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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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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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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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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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玖红硅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新建成品库房施工现场一名工人阿某(6541***********15)无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范畴。伊犁玖红硅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济宁鹏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伊犁玖红硅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肖刚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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