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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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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兵团(第四师)煤监管罚〔2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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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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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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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李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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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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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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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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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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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干沟煤矿主、副、风井3条井筒掘进支护期间存在“干打眼”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决定对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干沟煤矿总工做出罚款5000(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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