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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第四师)煤监管罚〔2025〕4号
发布:2025-11-28 来源:  作者:  编审: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6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兵团(第四师)煤监管罚〔20254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0000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

魏志成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4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929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干沟煤矿主、副、风井3条井筒掘进支护期间存在干打眼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决定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罚款20000(贰万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