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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5年16-2号
发布:2025-11-28 来源:  作者:  编审: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8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516-2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5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蒋新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7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815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1.新疆恒鹊商贸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2.新疆恒鹊商贸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决定新疆恒鹊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做出罚款50000(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