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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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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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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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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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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恒鹊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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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蒋新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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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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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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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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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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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1.新疆恒鹊商贸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2.新疆恒鹊商贸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决定对新疆恒鹊商贸有限公司做出罚款300000(叁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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