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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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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2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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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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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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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宏森万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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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李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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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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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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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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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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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秦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场内新疆宏森万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租赁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秦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挤塑板生产车间及相关设备,厂内同一生产区域双方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决定给予新疆宏森万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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