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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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2-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1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程入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8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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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疆澳丰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复查时发现:新疆澳丰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第四师应急管理局2025年4月3日执法检查下达的(第四师)应急责改〔2025〕91号中的3项隐患未落实整改完成:1.该企业未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免拆保温模板生产车间多处转轴无防护罩,无当心机械伤害警示标识;3.聚苯乙烯珠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可燃固体,储存库房未设置防火、防爆、防潮及防静电措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对新疆澳丰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程入华做出罚款人民币51000元(伍万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