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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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1-2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顾建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5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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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六组对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编号为DHZYLJC202506120004的动火作业票显示,其作业场所为液氯厂房未对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氯气进行检测;编号为SXKJPVCC202505130004受限空间作业票显示,未对气柜进行“左、中、右”进行气体检测;编号为SXKJLJC2025120005的受限空间作业票未关联盲板抽堵作业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顾建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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