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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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1-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马宪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5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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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按照《兵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5年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安排,兵团第一师检查组对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液氯储槽HXV-5504切断阀为DCS联锁阀门,现场阀门无联锁标识,且反馈开关异常显示;2.查其企业工资花名册,企业氯碱厂涉及氯化工艺14人,4人取得氯化证,企业解释为只有这四人进行液氯工序相关操作,建议再次复核是否符合人员持证要求;3.氯碱厂岗位操作法(电解车间)工艺指标一览表内,电解槽单槽电压差:工艺指标为M±1V,报警值为M±0.5V,联锁值为M±1V;工艺指标控制范围涵盖报警、联锁值;4.公司2024年5月完成的《报警值修订》变更,新增VCM车间转化器物料上下限等10项报警值变更,在2024年12月下发的《全厂报警/DCS/SIS一览表》受控文件内未更新;5.公司《全厂报警/DCS/SIS一栏表内》受控文件,台账记录LI-260淡盐水液位低报:25%,低低报:20%;主控室检查实际设置为:低报:20%,低低报:15%;台账记录IIZA-230D直流过电流联锁值为15KA,主控室检查实际设置为:18KA;台账记录与现场不一致。6.液氯厂房内氯气捕消器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有效期为两年已过期。 2025年6月27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六组对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编号为DHZYLJC202506120004的动火作业票显示,其作业场所为液氯厂房未对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氯气进行检测;编号为:SXKJPVCC202505130004受限空间作业票显示,未对气柜进行“左、中、右”进行气体检测;编号为SXKJLJC2025120005的受限空间作业票未关联盲板抽堵作业票。 以上其他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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