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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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可克达拉银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负责人 |
张帅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6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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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9日兵团交叉互检组在可克达拉银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1.提供的GDS台账中,CO的一级报警(25ppm/50ppm)和二级报警(50ppm/100ppm)不统一,且与系统设置(16ppm/32ppm)不一致。2.企业工艺卡片受控文件内指标与岗位操作规程内指标不一致,同时存在指标范围超出报警值及联锁值的情况,例如:净化中氧含量控制指标为:≤1%,报警值为0.5%,0.8%,联锁值为0.8%。同时岗位操作规程内部分重点指标未纳入全厂工艺卡片内,例如:净化布袋过滤器进口温度指标在岗位操作规程有控制指标,未纳入全厂工艺卡片。3.特殊作业管理制度需结合GB30871规范要求进一步细化,例如动火作业分级、氧含量、特级动火影像资料、一张盲板票对应一块盲板抽堵等内容未体现,动火作业审批人员只明确了部门,未明确具体审批岗位。 2025年6月27日中央安全生产巡视巡查组第六巡查组在可克达拉银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1.气瓶间、在线分析间涉及氢气,所采用防爆电器为防爆等级为ExdⅡBT4,防爆等级不足;煤气净化区、在线分析间所在防爆区域范围内设置非防爆配电箱。2.气瓶间事故通风未通电,无法正常投用。3.全厂多处一氧化碳检测器设置高度不足;0114GT003、0206GT004有毒气体CO检测报警仪设置的报警高限低于16ppm、报警高高限值高于32ppm,不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可克达拉银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05000元(拾万零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