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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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7-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318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八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建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主要负责人 |
魏海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7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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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察组第六组对新疆建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排土场上部台阶形成多道横向裂缝,长度约100m,宽度20-50mm,仍有车辆排土痕迹,为重大事故隐患。2.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未履行审批手续,未取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复,提前进入矿区进行表土剥离,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决定对新疆建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318000元(叁拾壹万捌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