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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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5-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可克达拉汇金兵燃能源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王柳彬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22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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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可克达拉汇金兵燃能源有限公司218 国道油气电综合能源服务区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加油区)安全评价未通过审查和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下,完成站房框架钢筋绑扎、浇筑模板安装和加油区域罩棚支柱建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新疆可克达拉汇金兵燃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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