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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5年3-1号
发布:2025-07-23 来源:  作者:  编审: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0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53-1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2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尹正彦

处罚决定日期

2025723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424日下午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新疆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克林霉素醇化物系列产品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建设,其中提取车间钢构框架已进行建设、发酵车间钢构框架已进行建设、发酵车间发酵罐(大的发酵罐10个,小的发酵罐11个)已放置进车间钢构框架内、合成车间支柱地基已进行建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新疆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