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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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3-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尹正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23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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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下午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新疆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克林霉素醇化物系列产品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建设,其中提取车间钢构框架已进行建设、发酵车间钢构框架已进行建设、发酵车间发酵罐(大的发酵罐10个,小的发酵罐11个)已放置进车间钢构框架内、合成车间支柱地基已进行建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新疆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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