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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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2-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左艳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23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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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 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纯度精酚建设技改项目现场建设(化验室、总控室、罐区二、泵房二、汽车装卸站一、汽车装卸站二、动力中心)与2024年6月12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不符,其中化验室、总控室、罐区二、泵房二、汽车装卸站二位置发生变更,新增汽车装卸站一,动力中心建设位置为原设计机柜间二的建设位置,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纯度精酚建设技改项目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决定给予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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