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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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2-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左艳开(实际负责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23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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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 1.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纯度精酚建设技改项目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罐区二由6个储罐变为8个储罐),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纯度精酚建设技改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 2.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纯度精酚建设技改项目现场建设(化验室、总控室、罐区二、泵房二、汽车装卸站一、汽车装卸站二、动力中心)与2024年6月12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不符,其中化验室、总控室、罐区二、泵房二、汽车装卸站二位置发生变更,新增汽车装卸站一,动力中心建设位置为原设计机柜间二的建设位置,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纯度精酚建设技改项目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擅自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决定给予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