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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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兵团(第四师)煤安罚〔2025〕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马丛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8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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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开展全面调查,发现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四川同达建设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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