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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兵团(第四师)煤安罚〔2025〕2号
发布:2025-06-03 来源:  作者:  编审: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0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兵团第四师煤安罚〔20252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7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马丛军

处罚决定日期

2025528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42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开展全面调查,发现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2025421煤矿设备维修工朱**6223************50)在设备维修车间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持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2.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四川同达建设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3.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朱金忠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对第1项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对第2项违法行为处肆万元的罚款(¥40,000.00);对第3项违法行为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