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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兵团(第四师)煤安罚〔2025〕1号
发布:2025-06-03 来源:  作者:  编审: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0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兵团第四师煤安罚〔20251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40000.0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三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姓名

钱程

处罚决定日期

2025528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423-24,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新疆三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副斜井机尾硐室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锚杆间排距为800×800mm”,现场抽查三组锚杆排距为900-1000mm2.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副斜井+1450m水平机尾硐室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未设置报警值,粉尘传感器数值超上限后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10日,潘**(身份证号:5107************14)在风井井口进行电焊作业,经核实,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2.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3.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