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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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丝路情乳业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郑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13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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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11时30分,第四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前往新疆丝路情乳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自2022年4月完成定稿,至今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5项裁量阶次C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丝路情乳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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