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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发布:2025-04-29 来源:  作者:  编审: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18 

 

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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