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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标准
发布:2025-05-28 来源:  作者:  编审: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