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师市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依据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 |
| 1 | 对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 可克达拉市审计局 |
| 2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 可克达拉市审计局 |
| 3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 可克达拉市审计局 |
| 4 |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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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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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100号)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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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10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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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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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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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100号)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 可克达拉市审计局 |
| 11 |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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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10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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