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 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2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3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4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5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额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 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护理费等。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6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7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8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
安置地人民政府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9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退役军人、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各级退役军人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0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1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
当地人民政府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2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修订)》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抚恤优待对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惠。 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和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3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规范性文件】《退役军人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五条 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退役军人、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
各级退役军人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给付 | 行政 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5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6 |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行政确认 |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六条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7 |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安排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87号) 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
县级人民政府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8 | 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87号) 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9 | 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87号) 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20 | 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87号) 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 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 可克达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