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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师市卫健委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2026-04-03 来源:  作者:  编审:卫健委  浏览量:117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时间
法律效力位阶 依据内容
1 对医疗机构执业的检查 61、62、63、64团内民营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传染病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边分中心 全年一次
2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对61、62、63、64团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防护设施运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


现场检查+采样检测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边分中心 全年一次
3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对61、62、63、64团内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文化娱乐等各类公共场所 行政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住宿、美容美发、游泳、沐浴等重点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检测记录、消毒记录、警示标识设置等情况。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室内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等。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边分中心 全年一次
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61、62、63、64团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持有情况,水源防护、水处理设施运行、消毒措施落实、水质检测等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索证,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 现场检查+水质抽样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边分中心 全年一次
5 对学校的卫生监督检查  61、62、63、64团内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 行政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学校教学环境(采光、照明、课桌椅、噪声)、学生宿舍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学校卫生室/保健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学生健康体检、常见病防控、健康教育开展情况。学校晨午检、因病缺勤追踪、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制度落实及记录留存情况。 现场检查+查阅档案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边分中心 全年一次
6 对医疗机构执业,传染病防控的检查 65、66、67、68、69、70、可市内民营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传染病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年一次
7 对74、75、76、77、78团内所有医疗机构、水厂、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学校及托幼机构、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74、75、76、77、78团内所有医疗机构、水厂、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学校及托幼机构、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企业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传染病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防护设施运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学校教学环境(采光、照明、课桌椅、噪声)、学生宿舍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学校卫生室/保健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学生健康体检、常见病防控、健康教育开展情况。学校晨午检、因病缺勤追踪、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制度落实及记录留存情况。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年一次
8 对医疗机构执业的检查 71、72、73、79团内民营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传染病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郡分中心 全年一次
9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71、72、73、79团内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行政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等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郡分中心 全年一次
10 对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71、72、73、79团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行政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及运行、职业卫生培训、警示标识设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郡分中心  联合检查
11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71、72、73、79团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行政法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持有、水源防护、水质净化消毒处理、水质检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郡分中心  全年一次 
12 对放射工作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71、72、73、79团内使用放射诊疗设备的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 行政法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诊疗许可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及健康监护、放射防护设施配备及检测、诊疗设备性能检测、辐射警示标识设置、放射诊疗档案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郡分中心  全年一次
13 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71、72、73、79团内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
 行政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学生健康体检、校医配备及健康管理工作开展等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郡分中心  全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