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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听证标准公示
发布:2025-06-20 来源:  作者:  编审:卫健委  浏览量:196 

在卫生监督执法中,听证程序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相关法规,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听证标准(即适用听证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法定听证情形(必须听证)

当卫生行政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部分地方性法规可能调整标准,需结合当地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拟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行政许可证件。

3)责令停产停业:如责令医疗机构暂停执业、关闭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等。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听证的情形(如《职业病防治法》中针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2.依申请听证(非必须但可申请)

即使不属于上述法定听证情形,行政机关认为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提出合理理由的,也可依职权或依申请组织听证。

3.听证程序关键要点

1)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及申请期限(通常为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2)听证组织: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遵循公开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效力: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