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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水利局常见处罚事项及执法依据
发布:2025-06-23 来源:  作者:  编审:ice  浏览量:326 
序号 事项种类 执法依据 备注
1 擅自凿井取水、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 《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实际处罚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兵团水行政裁量基准》定。
2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违法行为 《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中规定。
实际处罚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兵团水行政裁量基准》定。
3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中规定。
实际处罚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兵团水行政裁量基准》定。
4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实际处罚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兵团水行政裁量基准》定。
5 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
实际处罚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兵团水行政裁量基准》定。
6 逾期未缴纳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处罚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兵团水行政裁量基准》定。
7 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实际处罚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兵团水行政裁量基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