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师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第四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及师市在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行政检查,涵盖道路旅客运输、公交运输、道路普通货运等所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企业及项目。
二、检查频次上限标准
(一)每季度抽查上限(8次/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交运输企业(企业抽查)、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每季度行政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全年累计不超过8次。公交运输企业额外的“每季度跟车检查2次”,全年累计不超过8次,不纳入企业整体抽查频次计数,但需单独严格执行。
(二)每半年抽查上限(4次/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旅客运输站、货运辅助业户列表,每半年行政检查次数不超过1次,全年累计不超过2次。
(三)在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期间每季度行政检查次数不超过3次,且每季度抽查项目数量不超过在建项目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特殊说明
(一)本频次上限为“双随机、一公开”常规检查的最高限值,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需开展的专项检查,不纳入本频次统计,但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做好记录。
(二)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不得超出对应类别频次上限;不同执法部门需对同一企业检查的,应实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四、监督管理
(一)第四师交通运输局定期对执法支队涉企检查频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不突破上限标准。
(二)检查频次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规范化考核,对超频次检查、违规检查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