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要求,切实规范第四师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结合第四师实际,现将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依据予以公布。本依据是第四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也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参考。
一、适用范围
本依据适用于第四师辖区内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海事、工程质量监督等领域以企业为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活动。
二、道路运输领域检查事项依据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1.检查对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2.检查内容及依据:
(1)是否存在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是否允许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及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是否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5)设立的停靠点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6)是否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7)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8)行包托运是否实名制托运,是否进行安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9)需要终止经营的,是否有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1)是否落实反恐维稳安检制度、危险品堵查制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出站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
1.检查对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2.检查内容及依据:
(1)是否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否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2)托运危险货物的,是否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3)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危险货物,设置明显标志。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4)运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的,是否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5)是否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和区域等方面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6)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事故。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7)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1.检查对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检查内容及依据:
(1)是否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
三、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检查事项依据
1.检查对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
2.检查内容及依据:
(1)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是否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是否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3)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4)是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5)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6)是否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7)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8)是否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9)是否擅自中断运营服务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四、公路领域检查事项依据
1.检查对象:公路建设、养护、经营企业及涉路施工单位
2.检查内容及依据:
(1)是否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是否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是否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是否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进行涉路施工活动是否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6)涉路施工完毕后,是否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7)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五、危险品运输领域检查事项依据
1.检查对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2.检查内容及依据:
(1)是否严格执行电子运单管理制度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2)是否落实危险货物动态监控要求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4)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六、检查行为规范
1.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必须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严禁逐利检查,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除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突发事件、投诉举报外,所有行政检查均应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进行。
3.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4.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自动筛查问题线索,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5.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取样,不得额外向检查对象收取相关费用。
6.行政检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七、其他
1.本依据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更新和使用。
2.其他隶属本部门工作职责(未列入本文)的将依据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开展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