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救济渠道公示如下:
一、执法过程中法定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接受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执法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会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1.适用情形: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师市行政复议机构)。
3.申请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4.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前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师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转交申请: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面申请:邮寄至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注明“行政复议申请”)。
5.所需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复印件(如有)。
6.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1.适用情形: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管辖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3.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申请方式: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相关行政文书复印件,具体按法院诉讼立案要求办理。
四、投诉举报渠道
1.受理范围: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投诉举报。
2.受理渠道:全国统一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部门投诉电话:第四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监督科0999-8182419(工作日10:00-14:00、16:00-20:00);现场投诉: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地址:可克达拉市滨河东路1号交通运输局);信函投诉:邮寄至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需注明相关内容)。
五、其他事项
1.本公示所涉救济渠道严格遵循“依法依规、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执法救济相关事项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高频行政执法事项减免责清单》等相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同类案件同类处理。
3.本公示信息将通过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网站、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栏、政务服务窗口等载体同步公开,如有调整将及时更新。